绵竹市

第十八条实行采砂船指定停放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运砂车辆道路运输许可,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超载超限运砂车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

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东江干流河道禁止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采砂船驶入和停放

第十八条实行采砂船指定停放管理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采砂的采砂船必须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可采区、卸砂点、指定停放区停放和往返航行;其他经备案但未经许可采砂的采砂船必须在指定停放区停放,离开指定停放区驶往其他港口的,必须按规定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四川省绵竹市区号出港签证

对不按规定停放、航行的采砂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要依法依规探索试行河砂管理新机制、新做法,具体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采砂、运砂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执法由河道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五条河道两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砂开采计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和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背水侧堤脚算起3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两岸从岸边算起30米之间的绵竹市人民政府领导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陆地

参加投标的采砂人和采砂船,必须持有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采砂船、运砂船和超载超限运砂船以及不按规定停放的采砂船

河道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hfgs—2014—1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依法查处非法采砂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运砂车辆核发有关许可证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砂车辆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绵竹市是哪个省内设置堆砂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事项审批手续,对经批准设置的堆砂场,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其他河道可参照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并在可采区河道上下游两岸竖立采区边界标志牌,接受群众监督公告牌应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号、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运输东江干流河道河砂的运砂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核定的货厢内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部尺寸或货厢载量运载河砂

第十四条实行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统计河道采砂量制度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采砂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和中标人代表在采砂现场联合签署核定可采区采砂量采取以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为主、可采区河道断面测量计算为辅的方法确定

东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和河砂转运点,只对符合规定的运砂车辆销售装运河砂,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货厢内部尺寸或货厢载量销售装运河砂;不得向不符合规定的运砂车辆销售装运河砂

惠府办〔2014〕3号

2014年1月21日

未备案的采砂人和采砂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文件

第十条河道采砂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绵竹市职业中学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航道部门负责依法对通航水域的采砂作业进行监管,对取得河道通航水域采砂许可的采砂人,在采砂作业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河砂行为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人应当在采砂船舶两侧的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采砂许可牌,采砂许可牌应标注采区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号等信息东江干流河道许可采砂的采砂船必须统一安装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运砂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08〕95号)、《印发?3c/span>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和河砂转运点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绵竹市职业中学规定装运河砂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与堆砂场和河砂转运点签订的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第178号)追究堆砂场和河砂转运点经营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堆放河砂行为,并牵头组织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城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清理

采砂船所有人对在指定停放区停放的采砂船负安全责任

第七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第六条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限价,限价幅度由招标人根据开采成本、合理利润、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东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绵竹市民政局,具有管理权限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经费从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中开支,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法采砂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采砂许可、投诉、举报,向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单独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第九条实行采砂人和采砂船备案制度河道采砂人和采砂船所有人应当携带营业执照、采砂船相关资料等到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禁止4轴及4轴以上绵竹市特殊教育学校车辆装运河砂;禁止超限超载装运河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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