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绵竹市 > 绵竹市环境 > 任钊说修路要邱某某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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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胡某甲以拜年的名义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万元
辩护人杨毅,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军,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前,王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0万元,感谢任钊帮忙协调澳东水泥的道路运输问题2012年中秋节,王某乙在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0万元,感谢任钊支持他以中乾房产名义取得400多亩土地的开发权建设商贸城
2013年8月底,蒋某某给任钊说他需要钱同年9月初,任钊准备了200万元在广汉鸭子河边退给了蒋某某
(十七)三次收受胡某乙共计人民币15万元
(6)检察机关查封决定书、清单等证明:被告人任钊以他人名义购买的营业房15套、住宅5套、车位4个被查封
(2)2011年10月大地红运解决扶持资金的申请、绵竹市经信局请求解决补助绵竹市富新镇邮编资金的报告(任钊有签批)等证明:2011年11月,大地红运获得补助资金234万元
1.书证
(4)2014年3月13日德阳市纪委出具的《关于任钊在纪委调查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证明:德阳市纪委在对绵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任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中,任钊主动交待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违纪违法事实,并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款物任钊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向组织反映了他人的违纪违法线索,经调查任钊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2年4月,绵竹市国土局关于收储南光大道土地的请示(任钊有签批)、2012年9月剑南镇政府国土局关于解决土地遗留问题的方案(任钊有签批)等相关文件证明:华盛房产购地后涉及遗留问题,剑南镇政府向紫岩社区居委会补偿征地款357万余元
上述事实绵竹市属于,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09年,肖某到任钊办公室反映机械厂遗留问题,希望政府补偿他多支付的费用2010年春节前,肖某在广汉市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万元2011年春节前,肖某又在广汉市鸭子河边以拜年名义送给任钊10万元2012年春节前后,肖某在广汉东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帮忙解决机械厂遗留问题2012年中秋,肖某在广汉东门口送给任钊20万元2013年春节前后,肖某还是在广汉东门口送给任钊30万元,希望任钊支持他与政府共同打造东方明珠广场项目2013年初,任钊安排信访局制作方案解决机械厂遗留问题同时,市委、市政府同意了肖某和政府共同打造东方明珠广场的方案
1.书证
2012年下半年,任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龙蟒集团取得新市镇红豆惠州市人民政府村土地的使用权,为感谢任钊的帮助,并且希望加快推进新市镇化工园区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秦某某于2012年春节前在广汉市北新区主干道送给任钊50万元
(2)2010年11月恒丰房产捐资修建安顺路的申请、绵竹市建设局确定施工单位的请示(任钊有签批)、绵竹市发改局关于安顺路建设的批复证明:恒丰房产与绵竹市政府共同承建“南轩雅居”周边的安顺路建设工程
(2)2012年1月绵竹市发改局下达贷款贴息计划的通知、投资计划申报表(任钊有签批)、贴息资金审批表、汇总表、资金拨付审批表、绵竹市财政局贴息政策的文件、农业银行来账凭证证明:2011年8月,融融百货获得贴息金额3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010年上半年,蒋某某给任钊提过川牛建材修路要补贴的事,任钊帮忙绵竹市孝德镇邮编解决了后来,蒋某某在绵竹工会附近送给任钊40万元,并说是修路补贴的钱2012年初,蒋某某说犇牛基地可以得到政府补助,希望任钊协调后来任钊按程序同意了方案同年上半年,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35万元,并说是犇牛基地的钱还有一次,蒋某某说要买一些磷矿石,具体谁买记不清了,任钊就给清平乡党委书记陈某某打招呼后来在绵竹东二环蒋某某送给任钊100万元,并说是感谢任钊帮忙买磷矿石的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3年11月9日德阳市纪委案件移送函、2013年11月11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程序性书证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任钊被采取绵竹市清道学校强制措施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李某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万元同年年中,李某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万元同年10月,李某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万元,希望任钊支持他到乡镇当书记2012年春节前,李某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4万元,感谢任钊同意他到乡镇当党委书记
民福集团煤矿经营相关资料、绵竹市国土局关于民福集团投资遗留问题、土地遗留问题的报告(任钊均有签批)等证明:民福集团存在煤矿遗留问题和土地补偿问题
(十四)三次收受文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手表一只
1.书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2)2012年11月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新市镇红豆村350余绵竹市人民政府市长亩土地的批复(任钊有签批)、龙蟒集团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证明:龙蟒集团取得新市镇红豆村土地的使用权
2009年,通过任钊的协调,马某甲借用他人名义陆续承建了成青路绵竹段道路改建、孝德镇年画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为感谢任钊从中给予的支持,同时希望任钊帮助其购买土地修建宾馆和承包矿井,2010年春节前马某甲送给任钊100万元;2010年下半年、2011年春节前,马某甲两次在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共计150万元(一次50万元,一次100万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有关王某甲的任职文件证明:王某甲于2009年6月任绵竹市九龙镇党委委员、书记,2011年6月任绵竹市粮食局局长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任钊的自然身份情况
(八)三次收受廖某某人民币共计90万元
(九)五次收受肖某人民币共计80万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绵竹市实验中学招聘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3)2012年6月4日中乾房产出纳王某丙从德阳银行取款200万元的凭条证明:王某乙行贿款的来源
(4)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向某担任金花镇党委书记,任钊来视察,现场指出要抢通金花镇的道路不久,马某甲就来找向某,说是任市长让其找向某的,马某甲想做道路抢通工程,向某就让其去找金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2013年8月底,任钊已经被停职,蒋某某找到任钊说答应的事还没有办好,能不能找其他领导帮忙之后,蒋某某又打电话向任钊借400万元任钊说没有那么多,答应给200万元次日在广汉,任钊给了蒋某某200万元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廖某某表示要送任钊礼物,任钊让他把东西交给许某某,后许某某转交给任钊一个装有30万元的旅行绵竹市工商局挎包2012年6、7月份,廖某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停车场送给任钊30万元2013年春节后,廖某某在广汉鸭子河边铁桥附近送给任钊30万元廖某某送任钊钱主要是想拉拢关系,希望任钊支持他企业的发展,邦禾农业得到了绵竹市政府的农业产业补贴,盘龙公司和清平乡实行矿化合作,这些都得到了市政府的支持
(1)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邱某某在广汉市一河边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任钊5万元,想和任钊搞好关系,以求关照2012年,邱某某参与开发的“林溪艺墅”需要打造周边环境,便找任钊帮忙任钊说修路要邱某某出一半,政府出一半,邱某某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机械厂转让等相关文件证明:机械厂转让给星坤建设后涉及遗留问题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7月份,赵某在瑞士买惠州市人民政府了块男式卡尔宝齐莱手表给文某某后,不知道他放哪儿去了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前后,任钊、胡某甲、刘某丙和其他部门的同志看了鸿基制药在绵竹开发区选址的土地,后经市上同意,鸿基制药入驻绵竹开发区鸿基制药土地拆迁是由绵竹市国土局牵头、绵竹开发区和孝德镇政府配合,任钊为这个拆迁催促加快进度支持企业发展
关于冷链气调库选址事宜的汇报、绵竹市委市政府研究气调保鲜库等项目的纪要等证明:方舟融资欲在绵竹建立“冷链物流”的情况
责任编辑:徐艳琳
四川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禾农业)于2011年3月、8月取得绵竹市农业产业补助共计300万元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龙公司)在绵竹市清平乡政府的见证下与川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四川绵竹市邮编司(以下简称川龙化工)达成了矿化合作协议,并取得拱星工业园区土地的使用权为感谢被告人任钊在上述项目上的帮助和支持,邦禾农业、盘龙公司董事长廖某某分别于2011年底、2012年7月、2013年春节后在广汉市西园宾馆、广汉市鸭子河铁桥边等地送给任钊共计90万元(每次30万元)
2011年春节前,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方舟融资)法定代表人马某乙为拉拢关系,在广汉市西园宾馆停车场送给任钊10万元2013年春节后,马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支持和关照其建立大型农产品交易中心(“冷链物流”)
2009年9、10月份,任钊说九龙镇要修双红路,刘某乙想做蒋某某说已经答应其他人了,问他是什么意思任钊就明说他们几个想赚点钱蒋某某说交给哪个做都一样,都要给他分一点绵竹市汉旺镇邮编任钊同意后来,九龙镇先后做了双红路等11个工程,其中,湿地沟工程和四季花田工程由刘某甲承建,他送给蒋某某230万元,其余双红路等9个工程都由李某甲承建,他陆续送给蒋某某490万元蒋某某共收受720万元,并把其中440万元送给了任钊2010年端午节前,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50万元同年国庆节,蒋某某在广汉铁桥附近送给任钊50万元2010年12月、2011年5月、2011年10月、2011年12月,蒋某某在九龙镇分别送给任钊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13年春节前,蒋某某在广汉三星堆附近送给任钊100万元,并说这是四季花田项目的钱蒋某某给任钊送钱是因为需要通过他争取这些项目给九龙镇,希望他在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使用上有所倾斜,没有任钊的帮忙就没有那么多工程在九龙镇
2012年3月,四川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绵竹市最新招聘信息乾房产)取得绵竹川西国际商贸城项目及其土地开发权,为感谢任钊在项目上的帮助和支持,同年中秋节,时任中乾房产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0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四川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仟坤房产)陆续取得绵竹市三星片区改造补助款共计1300万余元为感谢被告人任钊在审批补助上的帮助和支持,仟坤房产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在绵竹市体育馆附近送给任钊共计40万元(每次20万元)
1.书证
2007年底,四川省绵竹市福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海矿业)董事长范某乙以拜年的名义在绵竹市南转盘送给任钊3万元2008年底,范某乙为了和任钊拉拢关系,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附近送给任钊5万元2009年底,范某乙为感谢任钊支持福海矿业在绵竹市城绵竹市仁爱医院招聘东新区购得土地,在广汉市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万元2010年底,范某乙请求任钊帮助其购买金花镇煤矿,先后两次在广汉市财政局宿舍送给任钊共计30万元(一次10万元,一次20万元)
2.证人证言
(1)蜀玺拆迁营业执照、收条证明:罗某系蜀玺拆迁的投资人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前,任钊在广汉市西园宾馆吃饭时认识了马某乙,临走时马某乙在停车场送给任钊10万元2013年春节后,马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支持他建立大型农产品交易中心后来,任钊让马某乙找郭某某做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马某甲听说孝德镇有工程,就找任钊给孝德镇党委书记樊某某打招呼国庆节后,孝德镇年画村有个道路拓宽工程,马某甲找到樊绵竹市某某,樊某某让其去参加招投标比选,后来马某甲以民福集团的名义中标2009年春节,马某甲在广汉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10万元2009年3、4月份,任钊约马某甲见面时提出如马某甲能拿到工程,获得利润后任钊拿多的,马某甲拿少的当时马某甲送给任钊10万元2009年下半年,马某甲找到交通局的胡某甲,希望他关照其承建成青路改造工程,后马某甲以四川华远公司名义中标成青路富新段工程2010年春节前,任钊让马某甲准备100万元在送钱时马某甲说感谢任钊帮忙拿工程,希望任钊帮忙买几亩地修宾馆、承包井口做磷矿生意2010年上半年,马某甲用重庆天佑公司的名义中标绵竹市交通局德阿公路孝德段的工程,马某甲给任钊打电话希望他关照和支持还有一次,任钊打电话让马某甲去找金花镇书记向某,绵竹市人民政府领导做金花镇道路抢通工程后来马某甲联系向某,承建了该工程2010年下半年,马某甲在广汉湖南路送给任钊50万元,感谢任钊帮忙拿到工程2011年春节前,任钊问马某甲是否收到工程款,马某甲遂在广汉湖南路送给任钊100万元2012年春节前,马某甲送给任钊50万元,想约交通局局长吃饭,并请任钊为其女介绍工作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胡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任钊支持融融百货取得政府产业补助2011年底,胡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政府能给予融融百货贴息政策,任钊让胡某乙找商务局提方案,按程序到了任钊这里,任钊就同意2012年五一节前后,胡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任钊协调融融百货与开发区刘某丙关于物流中心的纠纷,任钊同意后来,任钊绵竹市是哪个省让马某丙去具体协调另外,2013年的时候,马某丙还向任钊汇报说胡某乙想买地建皮蛋厂,任钊表示按程序办
2009年,被告人任钊利用担任绵竹市市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圣酒业)解决了剑南镇的土地补偿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为感谢任钊的帮忙,于2010年春节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6000美元2010年下半年,任钊帮助东圣酒业取得了绵竹市东北镇联合村的土地,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钟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10万元2012年上半年,钟某某欲购买绵竹市原疾控中心的土地用于建设绵竹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的办公用房,为得到任钊的支持,钟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绵竹市属于哪:
(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马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吃饭时认识了任钊,当时送给他10万元,希望他以后多多关照2013年春节后,马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他支持马某乙在绵竹市搞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任钊让马某乙找郭某某做好方案报市上统一研究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任钊用所收受的钱以他人名义陆续购买了查封在案的房产任钊还安排王某戊、许某某等亲属代其保管了收受的部分财物
(七)五次收受谢某某共计人民币90万元、欧元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附相关法律条文:
(5)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的批复、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证明:2012年10月仟坤房产取得城东新区一块土地
龙蟒集团董事长李某绵竹市职业中学乙为与被告人任钊拉拢关系,希望其帮忙解决龙蟒集团用地和厂区道路规划等问题,分别于2010年下半年、2011年在龙蟒集团成都总部送给任钊共计10万美元(每次5万美元)2012年,为感谢任钊帮助龙蟒集团取得厂区建设用地、以及在修缮矿山道路和新市镇化工基地道路建设方面的支持,李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美元
(3)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的批复、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证明:2009年、2010年仟坤房产取得绵竹市剑南镇茂泉村(城东新区)两块土地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任钊在年画博物馆召开现场办公会,当时吉某提出租用博物馆,任钊现场就确定让国资局和恒丰房产协商并签订租赁协议2010年下半年,恒丰房产申请捐资“南轩雅居”段安顺路建设,王某丁和分管副市长刘某乙向任钊作了汇报,任绵竹市属于钊还组织了建设局等单位去现场视察,当时就让建设局打报告修路恒丰房产捐资51%,后来该项目获得了市政府的批准
2012年春节前,马某甲为认识新任绵竹市交通局局长,同时希望任钊为其女安排工作,在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50万元
(3)2013年6月绵竹市项目审查小组会议纪要(任钊有签批)、绵竹市商务局同意修建屠宰厂的批复等证明:红润公司新建的屠宰厂选址绵竹市康宁工业园区
(1)证人吉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吉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万元,感谢他支持恒丰房产租用年画博物馆作为临时办公地点2011年春节前,吉某在广汉市一个公园门口送给任钊20万元,感谢他支持恒丰房产打造“南轩雅居”周围的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春节前,吉某在广汉市鸭子河边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他继续支持四川德阳绵竹市吉某的公司
2.书证
(2)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明:因胡某乙与绵竹市开发区之前签订的租地协议有争议,任钊曾打招呼说要支持胡某乙物流中心的发展后来,经过项目领导小组同意,重新签订了租地协议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任钊打招呼说有个叫周某某的人要来清平镇买磷矿石,让陈某某协调一下后来陈某某带周某某找到企业负责人,陈某某让他们按程序和规定办
(四)四次收受秦某某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和美元5万元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建设局长王某丁提出恒丰房产想租用年画博物馆,任钊让建设局负责落实,按程序办后恒丰房产与国资局签订了租赁协议2010年春节前,吉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万元,感谢任钊的上述帮忙2011年春节前,吉某在广汉市房湖公园门口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任钊继续支持他的集团2012年春节前,吉某在广汉市湖南路边送给任钊20万元,感谢他支持恒丰房产打造“南轩雅居”周边环境及道路建设方案
1.书证
(2)2012年3月绵竹市政府议事纪要、2007年3月绵竹市招商局给予温泉宾馆开发的扶持意见(任钊有签批)、2009年4月富利泰公司向绵竹市政府申请延用扶持政策的请示(任钊有签批)、2011年5月富利泰公司向绵竹市政府落实政策的请示(任钊有签批)、2011年12月绵竹市财政局向富利泰公司拨付温泉项目扶持资金35万余元的相关凭证等证明:2011年12月绵竹市财政局向富利泰公司拨付温泉项目扶持资金35万余元
2.证人证言
另查明,在德阳市纪委对任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中,任钊主动交待其在担任绵竹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惠州市人民政府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违纪违法事实,并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款物;在任钊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提供绵竹市副市长刘某乙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十六)三次收受罗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王某甲想调回城里工作,蒋某某也想当镇党委书记,王某甲与蒋某某就一起去给任钊拜年并让他帮忙蒋某某准备了10万元送给任钊2011年,任钊还没帮王某甲与蒋某某调动工作,蒋某某很着急,便商量再给任钊送钱,两人一起在任钊办公室向其汇报思想,之后蒋某某说他把10万元已经送给了任钊不久,王某甲就调到粮食局当局长
(2)2012年9月星坤建设新建东方明珠广场的申请、绵竹市发改委对广场项目的批复、绵竹市政府对广场工程立项的审批(任钊有签批)等证明:星坤建四川德阳市绵竹市设取得东方明珠广场项目
2.证人证言
(十二)五次收受范某乙人民币共计48万元
(6)川龙化工与绵竹市鑫赢商贸有限公司磷矿石销售合同、价格确认单、川龙化工领款单、结算单等证明:2012年4月,双方有磷矿石买卖交易
2.证人证言
1.书证
(一)十三次收受蒋某某人民币共计628万元、两次收受蒋某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二人人民币共计20万元
1.书证
书 记 员刘 燕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按照王某乙要求,从王某丙个人账户取出200万元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邱某某向建设局申请自愿捐资修建徐州路,王某丁向任钊作了汇报后来,住建局打报告请示,绵竹市政府同意此方案
4.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文某某买了一块地,老百姓因为征地补偿的问题闹事,不能进场施工,文某某找任钊帮忙2011年绵竹市特殊教育学校底,文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0万元后来任钊安排副市长冯某乙和剑南镇党委书记张某乙去协调2012年初,文某某到任钊办公室说旅游带回来一块表送给任钊2012年下半年,文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0万元
(1)邦禾农业申请产业补助等相关文件证明:邦禾农业于2011年3月、8月取得农业产业补助共计300万元
3.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0年11月,恒丰房产与绵竹市政府共同承建“南轩雅居”周边的安顺路建设工程为感谢任钊在工程审批上的帮助,吉某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广汉市房湖公园门口鸭子河边、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共计40万元(每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四川德阳绵竹市证实:
(十三)三次收受钟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和6000美元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1年,曾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边送给任钊10万元,感谢任钊帮助解决了大地红运新厂的征地拆迁等问题2012年春节前后,曾某某还是在上述地点送给任钊30万元,感谢任钊向相关部门打招呼落实其大地红运的补助资金和扩建用地等问题2013年春节后,曾某某还是在湖南路送给任钊30万元,希望任钊支持其屠宰厂的征地和选址后来在研究该项目时,任钊同意将该项目放在开发区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中秋节、2012年上半年,罗某分别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在广汉市湖南路每次送给任钊5万元,共计15万元,都是为了让任钊支持明阳街拆迁工程,催促审计进度
2.证人证言
孝德镇年画村道路拓宽工程、金花镇道路抢通工程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成青路绵竹段改建工程、孝德镇年画村基础设施工程、绵齐孝路改扩建工程等相关文件证明:马某甲借用他人名义承建了以上工程
(7)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六张证明:廉政专户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收到人民币4万元、4.5万元、4万元,于2013年8月22日收到人民币4.5万元、4万元、4万元以上25万元为任钊缴纳
2010年,被告人任钊在担任绵竹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集团)解决其在新市镇化工基地的征地拆迁问题;2011年,任钊协调相关部门抢通龙蟒集团的矿山道路为感谢任钊的支持和帮助,龙蟒集团副总经理秦某某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在广汉市西园宾馆旁的红绿灯路口送给任钊共计60万元(每次30万元)
l.书证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许某某绵竹市属于哪个省曾帮任钊在德什路口收过一个包带回广汉交给他,不清楚里面是什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核心提示:四川绵竹前市长任钊,于2013年11月因受贿2000万被捕2000万元贿赂中,有628万来自绵竹市九龙镇原镇长蒋某某2013年8月28日,德阳市委提名免去任钊绵竹市市长职务2013年8月底,蒋某某以“需要钱”为由向任钊要钱,任钊9月准备了200万元退给了蒋某某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07年底,范某乙以拜年的名义在绵竹市南转盘送给任钊3万元2008年底,范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附近送给任钊5万元,主要是为了和任钊拉拢关系2009年,范某乙为购买城东新区一块地修办公楼找任钊帮忙,任钊答应同年底,范某乙在广汉市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万元后来在政务会上,任钊批准了福海矿业的征地报四川省绵竹市教育局告2010年底,范某乙又向任钊提出想买金花煤矿,在广汉市财政局宿舍院子里送给任钊10万元;两三个月后,又在任钊宿舍楼下停车场送给任钊20万元任钊了解情况后告诉他,因为涉及安全问题,市上已经关闭了这个煤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代理审判员谭 勇
金某、王某戊等证人的证言证明:查封在案的房产系被告人任钊陆续借用他人名义购买
(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明:任钊曾打过几次电话让甘某某关心和支持大地红运的发展甘某某协调解决了大地红运的劳资纠纷、开通天然气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有关蒋某某的任职文件证明:蒋某某于2006年9月任绵竹市九龙镇副镇长,2010年1月任九龙镇党委副书记,2010年3月任九龙镇镇绵竹市仁爱医院招聘长,2011年6月任九龙镇党委书记,2011年11月任九龙镇人大主席
(3)2012年2月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拱星工业园区土地150余亩的批复、盘龙公司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等证明:盘龙公司取得拱星工业园区土地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绵竹市九龙镇政府先后取得双红路等十余个建设项目,蒋某某等人将上述项目交与李某甲、刘某甲承建,并先后收受李某甲好处费490万元、刘某甲好处费230万元,共计720万元为感谢任钊在审批项目、拨付资金上给予的帮助和支持,蒋某某先后七次送给任钊共计440万元:2010年上半年,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50万元;2010年下半年,蒋某某在广汉市铁桥附近送给任钊50万元;2010年底,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40万元;2011年上半年,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50万元;2011年下半年,绵竹市富新镇邮编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100万元;2011年底,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50万元;2013年春节,蒋某某在广汉市三星堆附近送给任钊10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钊,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
1.证人证言
(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廖某某表示要给任钊送礼,任钊让廖某某把东西交给一个姓许的人,后廖某某在德什路口把装有30万元现金的包交给了那人2012年7月,廖某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30万元2013年春节后,廖某某在广汉鸭子河边铁桥附近送给任钊30万元廖某某给任钊送这些钱是希望得到他的帮助和支持,向政府申请农业产业补助,还希望他支持廖某某的矿化合作项目,最终廖某某得到300万元农业补助,矿化合作也已经达成协绵竹市属于哪个省议在拱星征了地
(1)2006年4月绵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绵竹市财政局向仟坤房产拨付三星片区补助共计1300万余元的相关凭证等证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绵竹市财政局向仟坤房产公司拨付三星片区补助共计1300万余元
(4)晶花皮蛋厂营业执照、2013年6月绵竹市项目审查小组会议纪要(同意晶花皮蛋厂入驻康宁工业园、任钊有签批)、2013年8月意向性协议用地书、2013年10月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二环路西侧14余亩土地的批复证明:经任钊同意,晶花皮蛋厂入驻康宁工业园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前,马某甲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任钊10万元,感谢任钊给樊某某打招呼帮他拿到工程2009年4月左右,马某甲在广汉体育场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给当时的交通局局长胡某甲打招呼关照他,并承诺工程赚了钱会感绵竹市教育谢任钊后任钊给胡某甲打招呼让其关照马某甲2010年春节前,马某甲送任钊回广汉时送其100万元,感谢任钊帮忙拿到年画村基础设施工程和成青路改造工程,还想请任钊帮忙买地修宾馆和承包磷矿井口,任钊说买地要按程序,有机会再说,让他不要参与磷矿生意2010年下半年,马某甲在广汉鸭子河边湖南路送了任钊50万元,感谢任钊帮他拿到德阿路改造工程和金花镇道路抢通工程,还想买地和承包井口2011年春节前,马某甲在广汉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0万元,希望任钊再帮他拿些工程做,还想认识新任交通局长,任钊当时没有表态2012年春节前,马某甲送给任钊50万元,想约交通局局长吃饭,并请任钊为其女介绍工作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3年间,李某乙借用过几次美元,金额1万元到5万元不等
1.书四川省绵竹市邮编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4)2010年4月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城东新区景观大道西侧63.27亩土地的批复、出让公告、底价书、三益房产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2012年3月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城东新区回澜立交桥北侧17.29亩土地的批复、出让公告、底价书、三益房产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证明:三益房产取得绵竹市城东新区两块土地的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009年,被告人任钊利用担任绵竹市市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房产)承租绵竹市年画博物馆作为临时办公地点2010年春节前,为感谢任钊在租赁事宜上的帮助,恒丰房产法定代表人吉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万元
(2)2009年7月绵竹市四川省绵竹市邮编委、市政府关于整合磷化工产业的文件、2010年7月、2011年11月盘龙公司与川龙化工矿化合作协议书两份等证明:在绵竹市清平乡政府的见证下,盘龙公司与川龙化工达成了矿化合作协议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谢某某在绵竹体育馆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任钊关照落实三星片区改造补助资金、麓棠温泉政策补助等事宜2011年春节前,谢某某在绵竹体育馆送给任钊20万元,感谢任钊帮忙落实了补助三星片区政策资金等事宜2012年春节前,谢某某在仟坤房产门口送给任钊50万元,感谢任钊同意谢某某合并开发体育馆附近两块土地,并希望任钊落实麓棠温泉补助政策2012年国庆节,谢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万欧元,希望任钊能支持谢某某在体育馆附近买地修专家楼和酒业销售中心,还希望落实温四川绵竹市教育局泉会议中心的土地问题,并搞好关系2013年春节前,谢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万欧元和价值10万元的“美美力诚”购物卡,希望任钊尽快落实温泉会议中心土地的事
2010年至2012年间,胡某甲为调动工作和为其妻投资的四川绵竹鸿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制药)、四川绵竹三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房产)解决用地问题,请求任钊帮忙,分六次在广汉市“月明风清”小区门口、广汉市西园宾馆等地送给任钊共计70万元
2.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
任钊(资料图)据《今日绵竹》2013年8月28日报道,德阳市委提名免去任钊绵竹市市长职务德阳市委组织部长在讲话中对任钊同志给予高度评价他说,任钊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较强,经历多岗锻炼,领导经验较丰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绵竹市人民政府领导勤政务实,事业心责任感强自任绵竹市长以来,把政府执行力建设作为推进政府工作的抓手,带领市政府班子成员突出重建、发展、民生、管理的工作主线,如期完成了各项重建任务,实现了灾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任钊同志在担任绵竹市长四年多的时间里,对绵竹事业充满感情,与绵竹干部群众结下了深厚情谊,为绵竹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德阳市委对他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前,邱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得到支持2012年,建设局局长王某丁说邱某某想和政府共同打造“林溪艺墅”小区周边环境,后来由建设局报方案给市政府,任钊按程序同意
(3)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钟某某从剑南镇政府买的那块土地,因为当初绵竹市新市学校丈量的原因,老百姓没有得到足够赔偿,就不准建房钟某某就找政府解决,政府研究后由剑南镇政府和东圣酒业共同出钱赔偿老百姓,问题得以解决在任钊的安排下,冯某乙召集国土等相关部门一起研究解决办法
1.书证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肖某以星坤建设的名义申请捐资东方明珠广场建设,王某丁和副市长刘某乙向任钊汇报后,该项目获得批准
1.书证
原判认为,被告人任钊在担任绵竹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蒋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1967万元、美元20.6万元、欧元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任钊在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绵竹市新市镇邮编人财物的违纪违法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任钊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情况属实,有立功表现;任钊主动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态度好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03年鸿坤建筑公司(后更名为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坤建设)购买了绵竹市太极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为解决机械厂的遗留问题,同宝鸡市人民政府时希望与政府共同打造东方明珠广场,请求时任绵竹市市长的被告人任钊帮忙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肖某分别在广汉市鸭子河边、广汉市东门口先后五次送给任钊共计80万元(前三次每次10万元,第四次20万元,第五次30万元)后该公司取得东方明珠广场项目
2011年底,九龙镇犇牛养殖的邓某某找蒋某某帮忙申请补贴,还说补贴下来的话他知道怎么做蒋某某给任钊汇报这个情况,任钊到犇牛养殖基地看后便给相关部门打了招呼邓某某拿到补贴后送给蒋某某35万元2012年上半年,蒋某某在九龙镇把这35万元交给任钊,并告诉他这是犇牛养殖补贴的钱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刘某甲找到蒋某某想承包清泉湿地沟等工程承揽工程后刘某甲按蒋某某的要求分八次送给蒋某某230万元刘某甲给蒋某某送钱是因为刘绵竹市城市在线招聘某甲的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如果不按蒋某某的要求办就拿不到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15)川刑终字第342号
(5)2014年7月22日德阳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任钊在被组织调查期间,德阳市纪委暂扣其涉案款物共计人民币237.57万元、美元26.613万元、欧元2.4万元、港币5万元、4只手表及部分贵金属;任钊的亲属代其主动退缴的涉案钱款共计人民币1835.385万元
(2)三益房产、三益建筑、鸿基制药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胡某甲之妻郑某某系三公司股东
(1)财政预算追加通知单、剑南镇政府解决绵竹市是哪个市遗留问题的报告(任钊有签批)、补偿协议书等证明:2011年1月,剑南镇政府支付东圣酒业土地补偿款34万余元
(十)三次收受曾某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
德阳市纪委暂扣款物移交清单、照片证明:2013年12月24日德阳市纪委将其暂扣的宝齐莱牌手表一只移交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证人证言
(2)2007年1月四川省政府对德阳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2013年12月金花镇政府出具的关于金花煤矿关闭的情况说明等证明:金花煤矿关闭的情况
(3)2006年至2013年任钊干部任免审批表六份、2013年10月24日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任钊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绵竹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任钊辞去德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等证明:2006年4月,任钊任中共绵竹市委委员、常委、组织部长;2006年11月至2009年2月,任钊任绵竹市委副书记;2009年2月四川省绵竹市区号,任钊任绵竹市政府市长;任钊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和2013年8月23日被免去中共绵竹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李某甲找蒋某某想做些小工程李某甲承揽这些工程时,先后15次送给蒋某某共计490万元这些工程都是通过蒋某某得到的,他对九龙镇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选择权,如果不给他分利润,他就不会把工程分给李某甲做
(1)兴隆大桥临时应急变道修建工程相关文件、2011年8月绵竹市政府议事纪要、2011年8月澳东水泥依据会议纪要与相关公司签订的维修汉白路与新修沿山公路协议等书证证明:任钊协调解决汉旺镇白溪村新建矿石运输专用通道及维修汉白路事宜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前后,任钊说九龙镇有个犇牛基地,让郭某某去看一下后来任绵竹市实验学校钊带队视察九龙镇工作时,和郭某某、蒋某某一起去看这个基地,之后任钊说要给犇牛基地补助2011年按照程序犇牛基地获得了产业补助,金额以查证为准
1.书证
(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任钊说马某甲想在交通局做工程,让胡某甲帮忙关照胡某甲给交通局建管科的人说马某甲是任市长的关系户后来马某甲找到胡某甲,胡某甲就叫他直接去找建管科
2.证人证言
(三)两次收受王某乙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谢某某在绵竹体育中心旁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任钊帮他落实三星片区改造补助资金等事宜2011年春节前,谢某某在同一个地点送给任钊20万元,感谢任钊帮他落实了上述事宜2012年春节前,谢某某在仟坤房产门口送给任钊50万元,感谢任钊同意仟坤集团合绵竹市职业中专并开发绵竹体育中心附近两块地的方案2012年国庆节前后,谢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万欧元,感谢任钊支持他在绵竹体育中心旁边购买土地修建专家大楼和酒业展销中心2013年春节前后,谢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万欧元和价值10万元的“美美力诚”购物卡,希望任钊落实温泉中心购地扩建等事宜
2011年底,天益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天益矿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请求蒋某某帮忙购买磷矿石,以每吨40元的好处费送给蒋某某80万元蒋某某遂找任钊帮忙经任钊协调,2012年4月,周某某在四川绵竹川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龙化工)购买3万吨磷矿石为感谢任钊在购买磷矿石上的帮助和支持,同年蒋某某在绵竹市东二环送给任钊100万元
(3)2010年4月鸿基制药向绵竹市政府征地拆迁的请示(任钊有签批)、2012年2月绵竹市政绵竹市事业单位招聘府挂牌出让孝德镇凉水井村142亩土地的批复、鸿基制药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证明:鸿基制药取得绵竹市孝德镇凉水井村土地的使用权
2010年初,川牛建材的范某甲找蒋某某帮忙向政府申请修建九龙镇道路的补贴蒋某某给任钊汇报此事时,任钊问弄到补贴后有没有好处,蒋某某答应给范某甲说范某甲拿到补贴款后,2010年4月,蒋某某把范某甲给他的其中40万元在绵竹看守所附近送给任钊,并说这是川牛建材的钱
(5)2014年7月22日中共德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德阳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某甲于2013年7月26日因有关违纪问题被立案检查并“两规”
2011年8月,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房产)申请捐资兴建“林溪艺墅”周边道路,为拉拢关系四川省绵竹市区号、得到关照,2011年春节前,该公司“林溪艺墅”项目投资人之一邱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任钊5万元2012年,被告人任钊利用担任绵竹市市长的职务之便,批准了邱某某捐资修建“林溪艺墅”周边徐州路的项目
2.证人证言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邦禾农业申请产业补助,经评审,市农工委报市政府审批,任钊签字同意后,2011年向该公司拨付补助款300万元
2010年4月,四川省蜀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玺拆迁)中标绵竹市明阳街至大西街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该公司投资人之一罗某为加快项目拆迁审计进度和拆迁地拍卖,请求被告人任钊给予支持和帮助2010年上半年、2011年、2012年上半年,罗某在广汉市湖南路先后三次送给任钊共计15万元(每次5万元)
除工程以外,蒋某某还送给任钊408万绵竹市人民政府市长元2006年,任钊在九龙镇检查工作,蒋某某送给任钊3万元下半年,蒋某某在绵竹桂园街宿舍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任钊支持其当九龙镇副镇长2009年上半年,任钊向蒋某某提到亲戚需要资金,蒋某某就主动说帮任钊准备后来,蒋某某分别在他家和广汉东门口大件路边拿给任钊共计200万元2010年中,任钊到九龙镇湿地沟检查工作,蒋某某送给任钊5万元同年底,蒋某某和王某甲约任钊吃饭,送给任钊10万元2011年上半年,蒋某某和王某甲到任钊办公室汇报工作,送给任钊10万元蒋某某送这些钱是为了和任钊搞好关系,在仕途上有所发展
2010年底,民福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被告人任钊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任钊4万元,希望任钊通过担任绵竹市市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其解决民福集团的煤矿遗留问题和土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补偿问题
(6)中共绵竹市委办公室关于2013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暨下半年工作会议议程安排情况的函证明:胡某甲违纪案件立案双规的情况被通报,任钊参加了会议
(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时任绵竹市委组织部部长的任钊到九龙镇调研,蒋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以过节的名义送其3万元2007年腊月,蒋某某在绵竹市桂园路边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任钊5万元2009年5、6月份,任钊在与蒋某某去罗浮山的路上称其有个亲戚工程中标,需交200万元的保证金,蒋某某就主动提出帮忙准备后蒋某某在九龙场镇附近送给任钊100万元,在广汉大件路附近送给任钊100万元2010年7月,蒋某某和王某甲在清泉村一农家乐送给任钊5万元2011年春节前,王某甲和蒋某某在广汉西园宾馆请任钊吃饭,王某甲让蒋某某准备了10万元送给四川德阳绵竹市任钊2011年5月,王某甲让蒋某某准备了10万元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王某甲和蒋某某给任钊送钱是想和上级领导搞好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011年底,绵竹市犇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犇牛养殖)理事长邓某某请求蒋某某帮忙申请产业补助资金,蒋某某遂找任钊帮忙同年11月,犇牛养殖获得绵竹市农业产业补助资金80万元,后邓某某送给蒋某某35万元为感谢任钊在审批资金上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上半年,蒋某某将该35万元在九龙镇送给任钊
(1)星月房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邱某某以个人名义出资100万元参与“林溪艺墅”项目
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蒋某某先后被任命为绵竹市九龙镇副镇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
2.证人证言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四川省绵竹市属于2009年,任钊曾安排张某甲去处理龙蟒集团与金鑫公司的矿权开采纠纷,最终于2013年7、8月份才解决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王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0万元,感谢其解决澳东水泥修建汉旺镇白溪村道路的纠纷及修建兴隆大桥变道事宜2012年中秋节前,王某乙在广汉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0万元,感谢任钊支持中乾房产在川西国际商贸城项目中顺利拿到408亩土地这200万元是从公司出纳王某丙处拿的现金
(1)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华盛房产买地后,农民因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一直闹事,文某某便找任钊反映2011年底,文某某就在任钊办公室送其10万元,任钊答应帮文某某过问2012年2、3月份,文某某又送给任钊一只男式卡尔宝齐莱手表2012年6、7月份,文某某又送给任钊20万元,最后问题才得以解决表是绵竹市邮编文某某之妻从国外买回来的
(3)政府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汇融公司的成立情况
1.书证
(2)中共绵竹市九龙镇委员会文件证明:2009年4月,时任九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蒋某某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国土等工作,分片联系清泉村等农房重建工作2009年11月,时任九龙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的蒋某某协调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2011年,李某乙在成都“仁和春天”送给任钊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仁和春天”购物卡,以感谢任钊对龙蟒集团的关照和支持
(2)2011年8月星月房产捐资兴建道路的申请、绵竹市住建局确定施工单位的请示(任钊均有签批)、绵竹市发改局关于工程的批复等证明:星月房产参与“林溪艺墅”徐州街东段道路建设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绵竹市新市镇邮编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2010年6月龙蟒集团向绵竹市政府呈报的关于加紧新市工业园区道路建设规划的建议(任钊有签批)、2011年1月绵竹市委市政府议事纪要等证明:任钊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龙蟒集团的矿山道路问题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前,胡某甲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万元2009年国庆节前后,胡某甲在广汉市西园宾馆表示想调整工作,去财政局当局长,任钊当时没有表态,临走时胡某甲送给任钊5万元2010年春节前,胡某甲在广汉“月明风清”小区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关照三益房产2010年底,胡某甲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任钊支持他当财政局局长2011年9月底,胡某甲在广汉“月明风清”小区门口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任钊帮忙协调鸿基制药选址和拆迁的问题2012年春节前,胡某绵竹市仁爱医院招聘甲在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元2012年3月份,胡某甲在广汉财政局宿舍任钊家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尽快将原外贸酒厂那块土地挂牌出让,并压低起拍价2012年底,胡某甲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元另外,2008年至2013年间,胡某甲共送给任钊15万元的“仁和春天”购物卡,希望和任钊拉近关系,得到关照任钊帮胡某甲协调了鸿基制药新厂选址、购地、拆迁的问题,胡某甲想买原外贸酒厂那块土地,任钊也让国土局按规定办理
(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秦某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附近红绿灯路口送给任钊30万元,感谢其在2009年安排新市镇政府、国土等部门解决龙蟒集团在新市的化工基地与老百姓之间拆迁补偿纠纷2011年春节前,秦某某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附近红绿灯路口送给任钊30万元,感谢他安排绵竹市最新招聘信息相关部门抢修龙蟒集团矿区道路2012年春节前,秦某某在广汉北边新区的主干道送给任钊50万元,感谢他落实龙蟒集团厂区的建设用地2013年春节前,秦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其5万美元,感谢他帮助龙蟒集团落实600亩左右的工业用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钊在担任绵竹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蒋某某等二十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67万元、美元20.6万元、欧元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任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任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任钊在被组织调查期间,其亲属绵竹市拱星镇邮编代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且其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任钊及其辩护人所提任钊有自首、立功、退清全部赃款、赃物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任钊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连续数十次非法收受数十人所送财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967万元、美元20.6万元、欧元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原判鉴于任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清赃款、赃物等情节,综合考虑对任钊从轻处罚,判处任钊死刑,不立即执行,属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任钊为有期徒刑的意见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绵竹市人民政府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年,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红运)在什地镇开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为感谢被告人任钊对该项目的帮助和支持,2011年上半年,大地红运总经理曾某某在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10万元2011年11月,大地红运取得绵竹市政府产业补助资金234万元为感谢任钊在资金审批上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春节前,曾某某在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30万元2013年春节后,曾某某为新建屠宰厂的选址和征地事宜,请求任钊帮忙,在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任钊30万元,同年6月,曾某某新建的屠宰厂选址绵竹市康宁工业园区
(十一)三次收受吉某人民币共计60万元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秦某某在四川绵竹市邮编广汉市西园宾馆附近的红绿灯送给任钊30万元,主要感谢任钊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龙蟒集团在新市化工基地的征地拆迁问题2011年春节前,秦某某还在那个路口送给任钊30万元,感谢任钊协调相关部门抢通矿区道路2012年春节前,秦某某在广汉市北新区一个主干道送给任钊50万元,感谢任钊帮助集团解决扩建土地问题,协调厂区道路建设规划2013年春节前,秦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美元,主要是感谢任钊解决龙蟒集团的用地问题,协调集团老厂区土地拍卖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任钊在担任绵竹市委组织部部长、绵竹市委副书记、绵竹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967万元、美元20.6万元、欧元2万元具体如下:
(1)证四川省绵竹市地图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胡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感谢他落实了融融百货的补助问题2011年底,胡某乙到任钊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感谢他帮忙解决了融融百货贴息的事2012年6月前后,胡某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感谢他解决了集载管理公司租地的事,还希望他帮忙解决晶花皮蛋厂的用地问题,任钊表态说应该支持
2008年底至2013年初,胡某甲分五次送给任钊成都“仁和春天”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林某某公司在拱星投资的水泥厂由于拆迁问题一直没有办起来同时,林某某公司承包的煤矿关闭了,但政府没有解决补助问题,绵竹市政府修建月亮泉公园占了林某某公司的土地也没有补偿2010年底,林某某在任钊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4万元,想让四川省绵竹市区号他帮忙解决以上问题
(5)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地震破坏了川牛建材的必经道路,范某甲自己先出钱将路修好2010年,范某甲希望政府给予修路补贴,便找蒋某某帮忙,蒋某某明确提出帮忙可以,但必须给他拿钱,范某甲便答应2010年政府一次性拨付给范某甲80万元同年4月左右,范某甲给了蒋某某40万元,6月又给了蒋某某40万元
(二十)收受林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1年,周某某多次找蒋某某帮忙买磷矿石,还提出每吨给40元好处费,蒋某某答应后,周某某就给蒋某某拿了80万元2012年初,蒋某某把这事告诉任钊,后来任钊批了3万吨同年6、7月份,蒋某某添了20万元总共凑齐100万元在绵竹东二环加油站附近送给了任钊,并说这是买磷矿石的钱因为没有任钊帮忙,不可能买得到磷矿石任钊也知道每吨给40元的好处费,本应四川绵竹市人民政府该给他120万元,蒋某某怕给80万元不好,所以就凑齐100万元送给任钊
刑 事 裁 定 书
2.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李某乙邀请任钊到龙蟒集团成都总部谈工作,希望任钊支持龙蟒集团用地和矿山道路建设,并送给任钊5万美元2011年,李某乙邀请任钊到成都总部,希望政府支持龙蟒集团扩大规模,特别是在用地和矿山道路、化工基地道路建设上给予支持,当时送给任钊5万美元2011年下半年,任钊在“仁和春天”逛街时遇到李某乙,李某乙送给任钊一张5万元的购物卡,希望任钊关照和支持龙蟒集团2012年下半年,李某乙在任钊办公室汇报工作,送给任钊5万美元,感谢任钊对龙蟒集团的关照和支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2009年7月绵竹市委议事纪要(确定实施明绵竹市教育局电话阳街改造计划)、2010年4月蜀玺拆迁公司中标明阳街拆迁工程通知书、2011年11月绵竹土地储备中心请求市政府核定拆迁费用的请示(任钊有签批)、2012年11月启动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的请示(任钊有签批)等证明:蜀玺拆迁中标明阳街改造工程
2012年5月,胡某乙为感谢任钊解决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集载管理公司在绵竹市经济开发区的租地问题,同时希望任钊帮忙解决其任执行合伙人的晶花皮蛋厂的用地问题,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元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09年,钟某某找任钊说东圣酒业在剑南镇的一块土地有遗留问题,任钊安排副市长冯某乙提出了解决的方案2010年春节,钟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几千美元2010年钟某某找任钊帮忙买东圣酒业附近的土地扩建厂房,任钊答应按程序办理后来他拍得该土地2011年惠州市人民政府春节,钟某某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10万元钟某某第三次找任钊是为了买绵竹市原疾控中心那块地,2012年上半年,他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20万元
2.证人证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钊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四次收受李某乙共计美元1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
1.书证
《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宝齐莱牌手表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宝齐莱牌爱绵竹市人民政府市长德玛尔系列手表,价值5万元
2011年底,被告人任钊在其办公室收受绵竹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房产)的法定代表人文某某10万元,并协调解决了该公司在剑南镇购买土地的补偿问题2012年初,文某某为表示感谢,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一只宝齐莱牌手表,经物价鉴定,该手表价值5万元2012年7月,文某某再次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0万元
任钊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对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以及犯罪金额均无异议但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有自首、立功、家属代为退清赃款赃物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属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
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证明:2007年底,范某乙以拜年的名义在绵竹市南转绵竹市实验中学招聘盘送给任钊3万元2008年底,范某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附近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帮忙争取国家扶持资金补贴2009年底,为了在城东新区买一块土地,范某乙在广汉市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万元后来,公司通过参加拍卖买到了15亩土地2010年底,范某乙想购买金花煤矿,在广汉市财政局宿舍送给任钊10万元,任钊答应帮忙;两三个月后,范某乙又送给任钊20万元但后来任钊答复范某乙说煤矿被别人买走,叫范某乙不用再找相关部门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融融百货营业执照、2010年5月融融百货项目补助申请报告三份、评审报告、2009年11月绵竹市商务局资金补助方案的请示(任钊有签批)、2010年7月绵竹市发改局下达补助计划的通知、绵竹市招聘结算票据、资金拨付审批表证明:2010年7月,绵竹市政府补助融融百货172.72万元
(1)2009年9月恒丰房产与绵竹市国资委关于博物馆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恒丰房产承租绵竹市年画博物馆作为临时办公地点
1.物证
1.书证
(4)有关九龙镇工程的审批、资金拨付等相关文件证明:李某甲承建九龙镇回迁、双红路风貌改造、无隐寺修复等工程刘某甲承建九龙镇湿地沟、四季田园等工程
(1)2009年9月绵竹市国土局关于大地红运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用地规划审批表、2010年6月绵竹市政府议定事项通知(任钊主持常务会议,决定确保大地红运征地拆迁工作)、大地红运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绵竹市交通局关于大地红运红线内修建厂房的回复等证明:大地红运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顺利开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胡某甲的任职文件证明:2010年12月,胡某甲的职务任命情况
(5)绵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记账凭证、川牛建材申请重建补助资金报告、川牛建材统一票据、资金拨付审批表、绵竹市农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任钊有签批)、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补助通知、资金拨付审批表等证明:2010年1月,川牛建材取得补助资金80万元;2011年11月,邓某某的犇牛养殖取得补助资金80万元
(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按照绵竹对规模化养殖的政策,邓某某的犇牛养殖符合补贴的条件,邓某某找到当时的镇党委书记蒋某某,蒋某某说申请补贴肯定要花钱,提出补贴资金一人一半邓某某答应后来绵竹市农工委分三次拨付给犇牛养殖共80万元,邓某某收到前两次钱后绵竹市兴隆学校于2012年初给了蒋某某35万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集载管理公司营业执照、2011年8月集载管理公司与绵竹经济开发区租地协议书、2012年11月绵竹市审查小组会议纪要(同意引入集载管理公司,选址江苏工业园)证明:集载管理公司承租绵竹经济开发区土地
(六)十三次收受胡某甲共计人民币77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购物卡
1.书证
原标题:任钊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樊某某任孝德镇党委书记,任钊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马某甲想到孝德做工程,让樊某某关照一下任钊在视察年画村时也说,孝德镇如绵竹市特殊教育学校果有工程照顾一下马某甲2007年下半年,孝德镇齐福水泥厂要进行技改,樊某某给水泥厂承包方冯某甲说,马某甲是任书记的朋友,照顾一下,后马某甲做了这个工程同年,孝德镇有个年画村道路拓宽工程实行招投标,后马某甲中标2009年,年画村准备搞基础设施建设,樊某某让马某甲来投标,后马某甲承建了这个工程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因为九龙镇工程,蒋某某分七次一共送给任钊440万元2010年上半年,蒋某某在九龙镇送给任钊50万元下半年,在广汉铁桥附近送给任钊50万元同年底,在九龙镇送给任钊40万元2011年上半年、下半年、2012年初,蒋某某在九龙镇分别送给任钊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13年春节后,蒋某某在广汉送给任钊100万元因为2008年绵竹市规划打造九龙镇旅游项目时任钊同意了不少旅游修建项四川省绵竹市目,还追加了资金,这些项目都是以九龙镇政府为业主实施的蒋某某送钱时几次说是工程赚了点钱,更多的说这些钱是他自己的钱,是为了感谢任钊对九龙镇工程的支持,所以任钊才收了这些钱
(4)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任钊安排冯某乙督促清平乡和盘龙公司的矿企合作项目,最终已经落实完了
(1)2009年12月绵竹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任钊主持,同意福海矿业征地事宜)、2010年6月绵竹市政府挂牌出让东北镇联合村15余亩土地的批复、范某乙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等证明:福海矿业在绵竹市城东新区购得土地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市委同意了明阳街拆迁方案,经公开招标,罗某的公司中标进行拆迁2010年上半年,罗某在广汉市湖南路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任钊帮他催促拆迁审计的事2011年和绵竹市工商局2012年上半年,罗某两次在广汉市湖南路分别送给任钊5万元,希望任钊加快土地挂牌出让的进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李某丙的任职文件证明:李某丙于2007年11月任绵竹市九龙镇党委委员、副书记,2010年1月任绵竹市安监局副局长、煤监局局长、煤管局局长,2012年1月任绵竹市兴隆镇党委委员、书记
2.证人证言
代理审判员吴 茜
2.证人证言
(4)2011年9月仟坤房产在绵竹市剑南镇茂泉村的两块土地变更设计的审批文件(任钊有签批)、2011年12月市规划局通知仟坤房产土地变更设计通知书等证明:仟坤房产变更其在绵竹市剑南镇两块土地设计条件的申请被绵竹市政府批准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钊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林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4万元,想和绵竹市新市学校任钊搞好关系,关照支持其企业2011年,林某某找任钊帮忙协调一个矿的遗留问题,还希望任钊解决政府占用月亮泉广场土地的赔偿问题任钊让林某某去找分管市长和国土局,先打报告等调查后来报告上来,任钊让冯某乙把事情搞清楚,现在这两个事都还没处理
(2)证人吉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吉某和钟某某等人商量成立一个贷款公司,当时准备购买绵竹市原疾控中心的土地修办公楼,但这块地一直没有挂牌吉某等人就商量给任钊送些钱,钟某某跟吉某商量时说送20万元,到现在也没有买到那块地
1.书证
2011年5月,谢某某投资的四川绵竹富利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泰公司)取得绵竹市政府温泉项目扶持资金35万余元同年12月,仟坤房产变更其在绵竹市剑南镇两块土地设计条件的申请被绵竹市民政局绵竹市政府批准为感谢任钊在上述项目上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春节前,谢某某在仟坤房产门口送给任钊50万元
2013年春节前,秦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5万美元,以感谢任钊解决了龙蟒集团的工业用地问题
(2)川西国际商贸城项目建设相关文件证明:中乾房产取得绵竹川西国际商贸城项目及其土地开发权
(十九)收受邱某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2009年5月东圣酒业征地的报告、绵竹市政府议定事项通知(任钊均有签批)、钟某某取得该土地的成交确认书等证明:东圣酒业取得了绵竹市东北镇联合村的土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二)六次收受马某甲人民币共计320万元
(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曾某某在广汉市鸭子河边四川绵竹市邮编牌坊附近送给任钊10万元,感谢他帮助解决大地红运道路红线和新厂规划等问题2012年春节前,曾某某还是在上述地点送给任钊30万元,感谢他帮助大地红运获得200多万元的补助资金2013年上半年,曾某某还是在上述地点送给任钊30万元,请他帮忙解决大地红运的选址问题两个月后,政府开会同意该公司在康宁工业园区落户
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李某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万元2010年中,李某丙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送给任钊2万元送这些钱都是希望任钊关照其仕途2011年10月,李某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2万元,希望任钊帮忙把李某丙调到乡镇当书记2011年底,李某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4万元,感谢任钊支持李某丙到兴隆镇当党委书记
2009年1月、10月,时任绵竹市交通局局长的胡某甲(另案处理)在被告人任四川省绵竹市地图钊办公室、广汉市西园宾馆以拜节的名义两次送给任钊共计7万元(一次2万元,一次5万元)
(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肖某购买了机械厂,但厂职工因安置费等问题一直上访2010年春节前,肖某在广汉市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尽快解决上述遗留问题2011年春节前,肖某在广汉鸭子河边送给任钊10万元2012年春节前和中秋节,肖某再次在广汉市鸭子河边分别送给任钊10万元、20万元2013年春节后,肖某在广汉汽车站附近送给任钊30万元因为当时肖某听说市政府已经启动解决机械厂遗留问题,送钱是希望尽快解决,同时还希望政府打造东方明珠广场
2012年10月,谢某某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万欧元,感谢任钊支持其购买土地,同时希望任钊帮忙落实麓棠温泉酒店会议中心的购地扩建问题2013年春节,谢某某为尽快解四川省绵竹市区号决麓棠温泉酒店会议中心的购地扩建问题,请求任钊帮忙,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万欧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美美力诚”购物卡
2.证人证言
(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周某某多次找蒋某某帮忙买3万吨磷矿石,明确提出每吨给蒋某某40元好处费,并于2012年春节给了他80万元不久蒋某某说事情办好了找蒋某某帮忙是因为他虽然没有批矿石的权利,但他是九龙镇领导,可能有关系买到
2011年春节前,时任四川绵竹澳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东水泥)副总经理的王某乙在被告人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10万元,感谢任钊协调解决澳东水泥的道路运输问题
(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钟某某因东圣酒业在剑南镇的土地遗留问题找任钊协调解决,2010年春节,钟某某在广汉市区送给任钊6000美元后来,任绵竹市教育局局长钊安排人协调处理了此事2009年,钟某某向任钊表示希望支持其购买东圣酒业旁边的土地用于扩建厂房2010年通过招拍挂,钟某某取得了这块土地2011年春节,钟某某在广汉市区送给任钊10万元2012年4、5月份,钟某某想买绵竹市原疾控中心那块地建设新成立的贷款公司办公楼,就找任钊帮忙尽快将土地招拍挂,任钊答应说政府研究一下,之后钟某某在广汉市区送给任钊20万元送这20万元时钟某某还和贷款公司股东吉某商量过但这块地到现在还没有挂牌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任钊曾给冯某乙打招呼,让冯某乙过问民福集团的几个事情,关于煤矿遗留问题冯某乙安排其他人处理月亮泉占地补偿安排国土局做了方案,但民福集团不接受,现在还没有解决
2009年春节前,马某甲在广汉市鸭子河边湖南路送给被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告人任钊10万元,以感谢任钊帮助其承揽孝德镇年画村道路拓宽工程和齐福水泥厂技改工程为进一步拉拢关系,同年4月马某甲在广汉市体育场送给任钊10万元
(3)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任钊曾安排分管国土的冯某乙做绵竹原外贸酒厂土地的出让工作,冯某乙让国土局按程序办理
1.书证
2010年初,四川绵竹川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牛建材)董事长范某甲请求蒋某某帮忙申请道路重建补助资金,蒋某某遂找任钊帮忙同年1月,川牛建材获得绵竹市道路重建补助资金80万元,后蒋某某分两次向范某甲索要好处费各40万元为感谢任钊在审批资金上的帮助和支持,2010年上半年,蒋某某将其中40万元在绵竹市区送给任钊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任钊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广汉市西园宾馆收受李某丙(另案处理)共绵竹市属于哪个省计10万元(前三次每次2万元,第四次4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其职务升迁,关照其仕途2012年1月,时任绵竹市安监局副局长、煤监局局长、煤管局局长的李某丙担任绵竹市兴隆镇党委委员、书记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任钊介绍马某乙找到郭某某,说他想做“冷链物流”项目,郭某某让马某乙做方案报市上论证2009年国庆节左右,胡某甲在广汉市西园宾馆以拜节的名义送给任钊5万元2010年春节前,胡某甲在广汉“月明风清”小区门口送给任钊10万元2010年11月,胡某甲在任钊办公室汇报工作,说不适应人社局局长的工作,想去财政局当局长,任钊当时未明确表态2011年元旦节前,胡某甲在广汉市西园宾馆门口送给任钊20万元2011年9月底,胡某甲在“月明风清”小区门口送给任钊20万元,希望他帮忙协四川德阳绵竹市调加快鸿基制药新厂址的拆迁进度2012年春节前,胡某甲在任钊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任钊5万元,同时感谢任钊帮助鸿基制药选址2012年3月,胡某甲在广汉财政局宿舍附近送给任钊10万元,希望任钊帮助三益房产尽快购买原外贸酒厂的土地2012年底,为感谢任钊的帮忙,胡某甲在任钊办公室送其5万元除此以外,胡某甲还分五次送给任钊价值15万元的“仁和春天”购物卡其中,2008年12月送了2万元,2009年12月送了3万元,2010年5月送了3万元,2011年1月送了5万元,2013年1月送了2万元胡某甲给任钊送钱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让其关照自己和郑某某的企业
审 判 长王明奎
(3)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文某某从绵竹市政府买的剑南镇那块土地,因为当初丈量的原因,老百姓没有得到足够赔偿,就不准建房文某某便找政府解决,后绵竹市属于哪里来政府研究后由市政府出钱赔偿老百姓,问题就解决了当时,在任钊的安排下,冯某乙召集国土等相关部门一起研究解决办法
(十八)四次收受李某丙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李某乙邀请任钊到龙蟒集团成都总部商谈集团发展规划事宜,临走送给任钊5万美元,希望任钊支持龙蟒集团的发展2011年,李某乙再次邀请任钊到成都总部商谈企业扩大的问题,希望政府支持,临走送给任钊5万美元,并希望任钊帮忙解决企业用地问题和恢复矿山道路2011年,李某乙在“仁和春天”办了一张5万元的购物卡送给任钊,主要感谢他对企业发展的帮助2012年,李某乙在任钊办公室向其汇报工作,送其5万美元,希望任钊继续支持龙蟒集团发展
2006年,蒋某某为与时任绵竹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被告人任绵竹市是哪个省钊拉拢关系,分别在绵竹市九龙镇、绵竹市桂园路送给任钊共计8万元(一次3万元,一次5万元)2010年7月,任钊在绵竹市九龙镇湿地沟视察工作期间,蒋某某为进一步拉拢关系送给任钊5万元2010年底、2011年上半年,蒋某某与时任九龙镇党委书记的王某甲在广汉市西园宾馆、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共计20万元(每次10万元),请求任钊在职务升迁上予以关照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钟某某在剑南镇购买的土地有遗留问题,老百姓上访,后来由市政府和钟某某共同出资解决了这件事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任钊利用担任绵竹市市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四川融融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融百货)落实产业补助资金172万余元2011年8月,该公司又获得绵竹市贴息补贴资金33万元为感谢任钊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乙分别于绵竹市特殊教育学校2010年底、2011年底在任钊办公室送给任钊共计10万元(每次5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五)两次收受马某乙共计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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