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男,年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年停薪留职到海南谋求发展(年8月办理退职)。
陈满在海南与同乡合伙开过餐馆,在一些单位打过工。年6月在海口自办冬雨公司,经营装修工程。
1、案发陈满被抓及审讯情况
●年12月25日晚上7点过,,海口市上坡下村号发生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留守海口经管号房屋的钟作宽(当年46岁)。
●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陈满公司的工人朱xx,到号(案发地)找陈满拿欠他的多元工钱。同时提供了他知道的陈满的老乡马xx等熟人。(据案卷里朱xx当日12时的询问笔录)(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案卷里有马xx年12月26日晚8点20的询问笔录记载,说陈满欠他伍千元左右工程款。同时说他听钟爸(被害人钟作宽)曾说过,陈满欠他的叁千块钱。(马xx与陈满有业务联系)(这可能就是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依据)
●年12月26日晚11点过,公安人员到海口市滨海新村号,找XX问有关陈满的情况。陈满的行李就寄放在此。搜查了陈满的行李,把陈满的一个保险柜和一个大纸箱带走了。随后,叫XX带公安公安人员去找XXX。XX说他当晚穿着睡衣睡裤到公安局,直到凌晨3点过才回住处。
●年12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叫XXX去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钟作宽。
●年12月27日夜,陈满在工作地点与杨XX等人玩麻将,被海口市公安人员带走,后以杀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审。陈满收审后,如实讲述自己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所有情况。说明自己不可能杀害钟作宽。
●年1月6日至10日,陈满被从收审所转移到海口市刑警队办公室审讯。在此地的审讯,在卷有4次审讯笔录。第一次不供,之后三次陈满供认犯罪。
●年1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写出《“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这次之后到10月9日的9个月里,没有提审过。
●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转入预审换了审讯人时。陈满两次向新的审讯人陈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又承认作案。在陈满后来的申诉中说,当他又遭到刑讯殴打后,就又承认是自己作案,并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年9月25日,向陈满宣布逮捕。
●年10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年11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检察院交《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年11月25日,检察官到看守所最后一次审讯,陈满向检察官陈述了公安人员在审讯中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当场递交一份自己写的长达9页的“申诉书”(实际是一份“控告书”)。这是陈满最早用文字详细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见《陈满自写申诉书》原文图片)
●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起诉书。
2、一审情况
●年2月23日,为法院正式受理检察院的《起诉书》。(未能复印到)。
●年3月2日,一审前,陈满在看守所写《申诉书》,寄交全国人大、政协、最高检、最高法等。
●年3月8日,海口市中院电报通知家属3月15日开庭。陈满父母立即请律师,并随同律师赶到海口。经三次请求才延期至23日开庭。
●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除了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
●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交《抗诉书》。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年11月17日,《判决书》才送达陈满。陈满向法官提出要求见律师。法院未通知陈满的辩护律师,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直到年12月20日,陈满的父母收到陈满的信,才知道判决书已下达,判他死缓。陈满的父母立即电话通知律师去会见陈满。
●陈满不懂法律,不清楚对上诉期限的硬性规定。他一直在等律师来。到月底还没有见律师来,才给家里写信。年12月23日律师去会见陈满时,陈满告诉说因等不来律师,自己写了一份12页的《关于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异议》已交看守所干警转法院,并当时给了律师一份。此时已过了上诉期。
该“异议”的内容,实际就是一份“上诉状”。在这份“异议”里,写了他没有作案的事实,并强烈反映了对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愤慨。法院当然不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年1月16日,陈满的辩护律师曹铮(当时为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对陈满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并指出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3、二审情况
●年4月12日,陈满才收到抗诉书副本,但仍未送律师抗诉书副本。
直到年1月20日,辩护律师才向主审法官要到一份抗诉书副本。
●年1月20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二审换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南高法交《刑事鉴定申请书》,请求省高法对死者与被告血型、现场物品、指纹等作刑事技术鉴定。
●年1月22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不宜判死刑的辩护意见》,强调判决无法律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
●年4月13日,林义全律师交海南高法《对陈满案/span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分析说明认定陈满犯罪不能成立。
4、海南人大督办
●年6月3日到9月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时3个月。年9月23日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说:“参评代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开展评议和督察,促使一批久拖不决重大案件依法审结。张思佳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案件都是在人大评议督察下划了句号,案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内容可在网上查到)
要特别指出的是:年9月23日作报告说“划了句号”。而实际上陈满案二审在年8月26日才开庭审理,年4月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5、二审开庭
●年8月26日,海南高院二审开庭,基本与一审相同。除了两份陈满的“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也没有一份证明陈满犯罪的证人证言。只多了警员XXX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
●年8月28日,曹铮律师、林义全律师写《关于公安干警于XX作伪证的情况反映》交省检察院省高法。指出XXX作伪证,在法庭证明自己参加公安工作之前(看到陈满画“现场图”)的审讯情况。同时提出对审讯笔录真实性的质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谭兵教授带领师生旁听了二审全过程。谭兵教授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被告的口供,没有物证。此案应依据刑讼法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处理。
●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终审裁定。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年8月3日,曹铮、林义全、吴家森三律师,向最高法交《关于办理海南省高院陈满杀人放火案的情况反映》,反映裁判违反事实与法律,请求对本案依法提审,未理。
●陈满父母申诉。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给陈满父母()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图为陈满出狱后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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