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50个
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
昨天上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绵竹市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
我市首例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文昌担任审判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雷秀华
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提起诉讼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旁听
年7月至8月,绵竹某企业员工郑某为控制渣场收集池空高,先后四次授意安排渣场车间收集池值守人员利用夜间下雨时段,把渣场收集池内污水非法外排至外环境,外排的污水经雨水沟进入绵竹市境内的石亭江。
同年8月3日晚,公司员工伍某在进行污水排放时,被环保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遂对厂区堆场渗滤液收集池、泵房废水外溢口、泵房上游及下游排水沟等处水样进行提取并送检。
经德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外排污水中含量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造成污水流经河域地表水受到严重损害。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1月26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公司的员工郑某、伍某犯污染环境罪。绵竹法院经审理判决郑某、伍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在此次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该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排放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德阳市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后,没有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故公告期满后,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企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万元及本案鉴定评估费用17万元,被告企业在省内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院释法明理,被告企业深刻认识到此前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万元及鉴定评估费用17万元,并自愿在省内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肖盛雄编辑|何书阳责编|汪巧
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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