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下午5点过,绵竹警方接警称:有人在客运站捡到一个男婴,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这个男婴并非像报警人所说是自己捡到的,而是报警人带着私自领养的孩子,企图报假警称捡到男婴,想以此获得合法领养权。
当天下午,绵竹市经开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绵竹市客运中心站旁边的成青路。报警人陈某称,自己在车站门口捡到一名三个月大的男婴。随即,民警将陈某和男婴带回了派出所。民警调取车站附近监控发现,陈某并没有在这里出现过。随着调查的深入,陈某无法自圆其说,这让民警产生了怀疑。
最后,民警告诉陈某,她不能把孩子抱走,警方会将孩子交由绵竹市福利院依法进行安置。
听说孩子要被抱走,陈某这才向警方说了实话。原来,孩子是陈某与其亲生父母协商后领养的,但陈某并不清楚领养程序,听信了别人的错误建议后,想通过谎称自己捡到男婴向派出所报案,然后获得孩子的合法领养权,给孩子上户。
当晚9点过,民警带着孩子来到绵竹市综合福利院,由于手续不齐全,福利院未能接收,民警只好将孩子带回派出所,由内勤巫妮代为照顾。
随后,民警又进城给孩子买了奶粉、衣服、尿不湿等婴幼儿用品。由于孩子太小,需要大人的照顾,整个晚上,巫妮都紧挨在孩子身边,一直警醒着,不敢大睡,一晚上孩子哭醒了几次。
当晚11点过,民警赶赴成都找到了孩子的父母,并带回派出所调查。孩子父母向民警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是其亲生儿子。第二天上午9点,民警又赶到成都医院,印证了孩子身份的真实性。
经过调查,民警得知,孩子是其亲生父母的第三胎,属于超生,又不想交罚款,而陈某和老公十几年来一直没有生育,想领养一个,所以才谎报警情。民警对陈某和孩子的亲生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孩子交由其亲生父母,告诫他们要悉心照顾。同时,警方也告知了陈某法律规定的领养条件与合法程序。
(文章来源:德阳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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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被领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成年人可以作为领养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4个条件。
对于领养的儿童,如何为其办理上户?
第一,收养人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
第二,收养人要到居委会、社区或村组开具同意证明;
第三,收养人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持以上证件前往派出所户政业务窗口办理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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