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德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外发布“3.15”十大典型案例。本期3个案例和能源消费、消费安全有关。
案例1:
燃气公司换表滥收费被工商消委处罚
年3月20日,广汉市工商局、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群体投诉:某燃气公司从年2月开始要求用户及时更换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气表为IC卡智能燃气表,并开展换表优惠活动,每户收取换表费元,3月15日,该公司发布通知称换表优惠活动将于3月31日截止,以后换表费将恢复原价元/个。该公司行为受到当地群众强烈抵触,认为该公司是在滥收费,但迫于使用天然气的需求,部分群众按照燃气公司要求更换燃气表并缴纳了换表费。3月20日,受当地群众委托,消费者代表卿大爷将此事投诉到了市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广汉市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燃气公司行为涉嫌违法,遂即启动诉案对接程序展开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2月开始为用户换表,以“换表费”名义向每户收取费用元,据统计,共为名用户更换燃气表,收取“换表费”20余万元。同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天然气供用合同》中有“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的内容。
广汉市工商局依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对其滥收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对其合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在查办案件中,市工商局、消委加强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认识自身问题和错误,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消费投诉。最终在市消委的调解下,当事人积极主动与用户协商并达成协议:对已交元安装整改更换燃气计量设施设备的用户给予预充天燃气的补偿,并承诺将提高服务质量,继续整改彻底消除辖区安全隐患。该起群体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并受到老百姓和政府的一致称赞。
一、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滥收行为?
从案件调查结果分析:首先,按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该法规所指的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供气经营者,应当自备计量器具;其次,当事人使用《天然气供用合同》中也明确指出:用户计量表(煤气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气设施为供气方产权,由供气方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维修,因此,本案中的燃气表(计量表)的所有权应属当事人;再次,广汉市物价局文件(广价发()71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1.88元(含气表费),当事人向居民用户收取燃气费为1.88元/立方米,所以,当事人经营所用气表(计量器)费用是包含在其所收气费中的。综上,一方面当事人经营使用计量器具应当自备,更换气表应当自身承担费用;另一方面当事人气表费已在燃气费中收取,故当事人在换表过程中不应再向用户收取“换表费”,当事人的做法违反了法规规定,也未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理当被认定为滥收费行为。
二、本案具有的意义
在调解该起群体投诉过程中,市消委、工商局通过诉案对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既打击了经营者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其他经营者,预防类似侵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又弥补了行政调解手段强制性不高的问题,有效促成消费纠纷和解,提高消保维权工作效率,是维权执法职能拓展和延伸的重要手段之一。
1.鼓舞了工商执法信心。近年来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领域违法案件查办较少涉足,原因在于对该行业知识、政策方面缺乏了解、调研,办案人员能力不足,习惯办常规案件及自己熟悉的类型案件,也存在由于地方保护对公用企业介入难的现象。该案的查办极大鼓舞了办案人员信心,扫除了对公用企业查办的畏难情绪。
2.提升了工商部门形象。针对群体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该局行动迅速,调查及时,处理得当,通过开展大量走访调查,案情研讨,行政指导工作等,迅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妥善化解矛盾,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良好精神风貌的充分展现,并进一步提升了服务社会,打假维权的部门形象。
3.树立了执法为民理念。新形势下需要观念的更新,新消法的修订实施,凸显出北京白癜风去哪治得好北京治白癜风做好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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