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期间,绵竹交警全员上岗,重点对车流量较大路段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严防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和严重交通拥堵现象。整个节日期间,全市共查纠交通违法行为起,其中超速4起,超员12起,饮酒驾驶18起,无证驾驶1起,故意遮挡号牌1起,校车搭载学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1起,其它交通违法行为起。
我们通过梳理,将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希望能够引起广大驾驶员朋友的警醒。
酒驾案例:
10月1日中午,交警大队民警在绵竹市明阳街设卡检查时挡获驾驶员钟某维驾驶的车牌为川WS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8.4mg/ml,属于饮酒驾驶;驾驶员李某驾驶川FDxxx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3.3mg/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两人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下午16时许,在遵道镇查获驾驶员丁某某驾驶川F8xxx的小型面包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9.5mg/ml,属于饮酒驾驶;驾驶员曾某某驾驶川FC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7.7mg/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两人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2日晚,交警大队民警在回澜大道设卡时挡获2名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其中孙某所驾车辆川FDxxx,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4mg/ml,属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当晚8时30分许,设卡人员在对酒驾嫌疑人王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时,因其拒不配合,遂将其依医院抽取血液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10月3日下午,交警大队民警在南京大道查获驾驶员陈某某驾驶川FP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4.8mg/ml,属于饮酒驾驶;驾驶员张某某驾驶川FP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3.9mg/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两人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12时58分,交警大队民警在回澜大道设卡时对一辆号牌为川A2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某某身上散发较大酒味,随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65mg/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4日下午14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分别在南京大道、安顺路设卡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查获驾驶员尹某某驾驶川FU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9.3mg/ml,属于饮酒驾驶;驾驶员蒋某某驾驶川FN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7.8mg/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两人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7日下午14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分别在齐天镇和沿山路查获驾驶员王某某驾驶川FL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9.5mg/ml,属于饮酒驾驶;驾驶员姚某某驾驶川FP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2.3mg/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两人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当日晚20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回澜大道挡获驾驶员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Jxxx的小型轿车,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4.5mg/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驾驶员肖某某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驾驶案例:
10月1日上午10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清土路巡逻执勤时挡获驾驶员姜某某驾驶一辆川F6xxx的小型汽车,经上网比对和询问发现驾驶员姜某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姜某某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10月4日上午10时40分许,交警大队接到富新农村交警中队协助在富新场镇路段开展交通劝导工作时,检查一辆悬挂“老年骑游”号牌的众泰品牌轿车,其驾驶员无法出示有效证件。得知该情况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将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带至中队进行核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民警遂根据《道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张某作出罚款0元,暂扣车辆的行政处罚。
超载驾驶案例:
10月1日上午9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清土路挡获驾驶员曾某某驾驶川FCxxx的小型面包车,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1人,超员4人,民警依法对驾驶员曾某某处驾驶证记6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2日下午16时许,交警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在成绵复线高速新市收费站设卡挡获驾驶员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KFxxx的轻型封闭货车,涉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根据《道法》依法对驾驶员岳某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3日上午,交警大队民警在清土路挡获驾驶员宋某某驾驶川FFxxx的小型面包车,经检查,该车核载8人,实载9人,超员1人,民警当场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道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宋某某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交警大队民警在成绵复线高速新市收费站挡获驾驶员张某某驾驶川FU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8人,超员1人,民警当场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道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张某某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3日下午18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成绵复线高速新市收费站设卡挡获驾驶员吴某某驾驶川F6xxx的大型专用校车存在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性,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道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吴某某作出驾驶证记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4日上午10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土门镇村道挡获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川FNxxx的小型轿车,经检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民警当场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道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刘某某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6日上午10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玫瑰大道挡获车牌号为川F0xxx的小型面包车,存在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道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张某某作出罚款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10月7日下午16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成绵复线新市站出站口挡获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9xxx的小型面包车,存在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道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张某某作出罚款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同日,民警在瑞祥路南段展开突出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时,对一辆号牌为川FMxxx的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这辆本为核载5人的小车却乘坐了8个人,其中包括3名小孩,最小的才几个月大,民警在对驾驶员江某某进行询问并告知其超员违法事实时,江某某却认为3名小孩抱在大人怀中不算超载,对自身违法行为浑然不知。民警对江某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后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超员行为才可继续上路行驶。
故意遮挡号牌:
10月4日,交警大队民警发现一辆遮挡了号牌的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号牌位置被黑色的布遮挡,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要求该车辆靠边停车。驾驶员张某看到警车后立马下车,试图摘掉罩在号牌上的黑布,可是,为时已晚。经对驾驶人张某的询问,驾驶人承认为躲避监控和电子警察的拍摄和交警的处罚,行驶当中故意将车牌号挡住。民警对驾驶员张某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罚款元,记12分并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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