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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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利器,但这是对懂得运用它的人来说的。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过程中,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些典型案例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这些案例,既教会妇女儿童如何运用法律利器维护自己权益,也促进了国家法制的完备和发展。

12月6日,由四川省妇联、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共同举行了“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四川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吴旭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首次发布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和儿童监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性侵儿童犯罪等十个典型案例。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十大案例和背后给我们的维权启示。老师变“坏叔叔”,猥亵未成年女生被重判(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某市乡镇小学教师刘某,自年起,利用自己教师身份,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多次单独找在校女学生小红(化名,12岁)到学校教学楼楼顶、教师宿舍内谈话,利用谈话之机对小红进行强奸和猥亵。另查明,刘某自年起,还多次以关心学习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内对其他多名女生分别实施猥亵。案发后,刘某因强奸、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为更好的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案件交由未成年人检察科办理。未检科快速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会同公安机关夯实证据基础,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刘某身为人民教师,却不顾师风师德,利用教师的身份对多名女学生实施强奸、猥亵行为,情节恶劣,建议法院对刘某从重处罚。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有力的惩治了伸向校园的黑手。

由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办理中注重对儿童隐私的保护,以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司法办案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机关还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学生开展心理抚慰,并协调公安、教育部门帮助被害学生转办户口和转学,最大限度的减轻被害学生因刘某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痛苦和负面影响,帮助他们早日走出阴影。

针对案件反映出学校在管理制度、教师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疏漏,以及儿童防范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差的问题,从保护受害儿童和预防犯罪角度,向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妥善保护案件受害儿童、加强学校安保软硬件建设、强化儿童防范及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和加强教职工师德教育四条检察建议。该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回复并迅速制定措施予以整改落实,有效净化了校园环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个案出发,关怀被侵害的儿童,严惩施暴凶手,但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深挖犯罪根源,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学校的制度不健全筑牢制度,针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还校园一方净土。本案的办理,在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帮助被害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及全面净化校园环境上工作细致,效果良好,为这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板。

父亲侵害11岁女儿进班房,监护权被剥夺(一)基本案情

古蔺县某村村民梅某某对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11岁亲生女儿小丽(化名)实施了猥亵。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被害人小丽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其父好酒无度,长期疏于照顾女儿并有侵害行为,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系精准扶贫户。为确保被害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该院在对梅某某提起公诉时,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丽伯父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并出庭支持起诉。最终县法院作出了“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小丽伯父母为监护人”的判决。宣告判决时,被申请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除了当事人,还依法向检察院、当地村委等送达了判决书,以此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了案情,当地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组织各部门对小丽进行了全方位救助。当地政府为小丽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县民政局为申请生活救助金、医疗保险等,县残联为被害人申请办理残疾证、残疾人生活费补贴(终身发放)等,并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1万元。6年4月18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4月20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梅某某对其女儿小丽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其伯父母为监护人的判决。其间,梅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各项救助金已陆续发放。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四川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着眼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以支持起诉方式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通过强制剥夺监护权,避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再次伤害,并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协调,多部门联动,及时启动困境女童维权救助工作机制。对于案件被害人急需救助的现实,办案法官并没有坐堂问案,而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给予本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及时介入了解案情,作好开庭准备,快审、快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的起诉和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父母双全却成孤儿,强制亲职教育落实“国家监护”(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四川省彭州市某村的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自父母离婚后,判令周某某由其父亲抚养。父亲再婚后另育有一子,对周某某惰于照顾。周某某在小学四年级时辍学,独自回到乡下拆迁安置小区,无人照顾。周某某晚上住村民屋檐下,白天四处流浪。当地村委会曾多次出面协调,周某某父亲不问不管,周某某母亲也以离婚时监护权给了父亲为由拒绝抚养,周某某监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长期的流浪生活让周某某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气,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6年10月,彭州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室了解到周某某生存状况后,立即将信息通报给本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为防止周某某滑向违法犯罪深渊,彭州市检察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个人及部门落实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及社会保护职责。后彭州市民政局、妇联、当地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社会公益组织、彭州市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召开专题协调会,共同落实周某某监护问题,周某某及其父亲到会。鉴于周某某与父亲关系紧张,不愿回家居住,会议决定暂时将周某某安置在村委会,由村委会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周某某父亲负担相关生活费用;安排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专家杨某对周某某父亲进行了强制亲职教育,告诫周父履行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义务,并帮助周父学习与未成年子女沟通的方法和改进教育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就周某某母亲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母是否存在监护侵害问题展开调查并及时处理。

(三)典型意义

此案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村委会联手合作,对家庭监护不力及时予以干预,落实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挽救了问题少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证。

当地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帮助周某某的父亲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改善周某某的监护状况也具有现实意义。截至目前,成都市检察机关已对6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1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课程,这也是检察机关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国家亲权的又一重要举措。

四名未成年人伙同抢劫,社会支持体系,助迷途少年重圆大学梦想(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刘某、沈某、王某(四人均系未成年人)系某校高三学生。某日,四人为寻求刺激,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四人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的方式欲强行劫取杨某某现金元钱,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刘某被当场抓获。王某某、沈某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鉴于四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在校学生、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各自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刘某、沈某、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将案件交由未成年人检察科办理。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委托了“酒城成长护航团”(以下简称“护航团”)对四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背景、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在校表现等情况,并对四人的社会危险性分别进行了评估。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四人案发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且再犯风险极小,结合“护航团”的调查评审报告。检察机关对四名未成年人分别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及酌定不起诉决定,并委托“酒城成长护航团”(以下简称“护航团”)对四人开展帮教考察工作。考察期间,四人正面临高考,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封存四人的犯罪记录,为他们参加高考扫清了最后的障碍。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四人均如愿考入大学。据跟踪回访情况,四人在大学期间表现都非常优异,其中刘某某和沈某还担任了学生会干部。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身体的快速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之间的冲突,导致他们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容易引发犯罪,但也决定了他们可塑性很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途。为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泸州市检察院引入了社会化支持体系,组建了全省首支专门服务于未成年人案件的“酒城成长护航团”,应司法机关的委托,适时介入,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工作,运行效果良好。

“离婚女”不能享受村土地赔偿,《妇女权益保障法》扎起(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罗某结婚,随后将户口从娘家迁至罗某所在的某村,在该村分得了承包地。后张某与罗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回到娘家居住,户口仍然在某村。张某后再婚。从1年开始,某村土地陆续被征用,自从张某再婚后,该村就不给她分配土地补偿款了。

为了分得土地补偿款,张某先后多次找某村,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平等的财产分配权,但遭到某村拒绝。最后,张某找到律师希望用法律武器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了解案件情况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某村委会、村小组协商沟通无果后,代理律师向南充市妇联通报了案情,南充市妇联、高坪区妇联高度重视。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中,律师出示证据,张某不仅具有某村户籍,按规定交纳了相关建设费、卫生费等,参加村委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表明了张某具有且某村也认可其集体成员身份。依据《农村土地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应该享受某村村民同等待遇。

最终,法官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判令某村集体支付张某元,与其他村民分得的土地款一样。某村也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现实中,“未婚女”“婚嫁女”“离婚女”农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高坪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权益的诉权,再通过相关证据的认定,判定张某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身份,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妻子遭狂暴丈夫威胁、殴打,“人身保护令”成“护身符”(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丈夫王某某均系再婚,婚后王某长期遭受王某某谩骂殴打。6年月,王某已怀孕四个月,王某某不满王某向其要钱买孕装,遂殴打王某,前来劝说的岳母也被殴打。隆昌县第二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教育并告诫了王某某。王某随母亲回到娘家,王某某深夜赶到岳母家对王某和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隆昌县李市派出所出警将被王某某带离现场。由于王某某多次殴打王某,王某怀孕即将生产,为保障其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王某向隆昌县妇联求助,在县妇联帮助下向隆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隆昌县妇联接到请求后高度重视,及时与隆昌县人民法院联系。6年5月16日,隆昌县妇联陪同王某与其母亲一起到隆昌县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隆昌县法院非常重视案件,将此案交由审判委员会专委审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法院5月17日开庭审理。经庭审查明,王某某婚后多次殴打王某,尤其在王某怀孕期间也未停止,在派出所多次接警出警告诫后仍不悔改。隆昌县法院庭审支持王某的申请,当天就发出了内江市第一张人身保护令,禁止王某某威胁、殴打王某及其父母;禁止王某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如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过去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广大妇女没有反家暴意识,女性往往处于逆来顺受的状态,她们不会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6年月1日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家暴的范围,从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人身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同时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

单亲妈妈被男友残杀,检察院提起抗诉,凶手被重判(一)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邓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接余某某下班后回到余某某出租房内。因余某某和他人短信聊天引发邓某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和抓扯,邓某某持水果刀捅刺余某某胸、背部,用榔头打击余某某头部,致余某某当场死亡。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5年9月2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因为恋爱纠纷,使用铁锤、水果刀对被害人余某某实施杀害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不具有任何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量刑畸轻,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亦认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经开庭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邓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余某某系家中独女,身后尚有未成年儿子亟待抚养,其父母靠务农为生且年迈多病,经济状况极为困难,而被告人邓某某无力赔偿,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无法执行。为避免被害人家属生活陷入困境,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依法为被害人家属申请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已全数发放至被害人家属手中。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严惩。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准确把握本案关键点,抗诉理由充分,二审改判死缓,彰显了公平正义,也告慰了无辜被害妇女。

与此同时,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案件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家属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主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的儿子和父母争取救助款,不仅解决了被害人家属就学、就医、生活方面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的温情缓解了他们失去亲人的悲痛,减轻了因犯罪行为给他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4.26”系列拐卖儿童案——公安部督办,四级公安联动,严厉惩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一)基本案情

4年4月26日,蓬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蓬南镇一名岁男童小磊(化名)在该镇忠烈街烈士墓附近的玩耍时,被一名年龄约50岁的男子带走。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小磊被拐属实,立即启动立案侦查。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该案发生后,当地社会反响强烈,蓬溪县局迅速成立了“4.26小磊被拐卖案”侦破专案组,被拐案被上报至公安部,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部、省公安领导先后莅临遂宁市指导案件侦破工作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在大量情报分析工作后,遂宁公安机关逐渐串并数起省内拐卖案件,摸清了一个跨四川、广东的拐卖儿童团伙。经过细致侦查、周密部署,于4年7月底对该团伙进行集中抓捕。为避免被拐儿童被藏匿,专案组民警不分昼夜,持续推进,历时10多天,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解救被拐儿童名。

(三)典型意义

“4.26”拐卖儿童案发生后,社会影响恶劣,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拐卖妇女儿童是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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